PARTY BUILDING
党的建设
一份责任、一份关怀、构筑和谐家园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学习材料
“两个责任”内涵解读
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向全会作说明时指出,全会决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主要是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明确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也对落实好“两个责任”作出具体部署,这为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指明了方向。
一、“两个责任”新论述的重大意义
有利于强化各级党委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过去很多地方的党组织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责任,“一岗双责”观念淡薄,有的甚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建设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既是领导主体、落实主体、工作主体,也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如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不好,首先要问党委的责。这就给各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增加了压力,加重了责任,从而增强他们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
有利于增强责任制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履行好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切实做到“一岗双责”。如果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者发生系统性、普遍性、区域性的腐败问题而不查处、不报告,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都将被倒查,被追究责任。
有利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推进“四转”、抓好主业。过去,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承担了很多本该由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后,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转观念、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大量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腾出更多的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两个责任的依据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赋予的重要职责。党章总纲对党委的主体责任作了规定: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章第十七条规定“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党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另外,《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六条规定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体现了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主体责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八条规定“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纪委的监督责任,在党章以及部分党内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党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第二款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八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另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也对纪委的监督责任作了相关规定:如第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第二十四条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清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基本内涵及辩证关系
(一)党委主体责任的基本内涵
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党委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体现在五个方面,即一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二是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三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四是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五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从主体的结构上看,党委主体责任分为三个层面,即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领导责任,对此,《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六条作了规定,即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另外,《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从八个方面列举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二)纪委监督责任的基本内涵
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从纪委的职责定位、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等方面去理解。从职责定位上看,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从事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具有党内监督的权威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监督对象上看,纪委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包括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特别是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等。从监督的职责内容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八条规定,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三)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辩证关系
两个责任存在着辩证的逻辑关系,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党委的主体责任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地位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基本方向。只有不断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不断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才能保障纪委监督地位的权威性,确保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发挥。纪委的监督责任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地位,明确纪委的执纪监督主责,确保纪委正确履行监督权力,全面提高监督能力,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保障。只有充分发挥纪委的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做好各项党内监督职责,才能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最终保证党委主体责任的有效履行。
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是指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具有毋庸置疑的主体地位,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布局之中,统筹谋划,全面部署。各级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分清职责,厘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界限,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既不能用党委的集体责任掩盖个人领导责任,也不能用纪委的监督责任代替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纪委必须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主业,履行主责,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三项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切实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既不能越俎代疱,以纪委的监督责任干扰党委的领导地位,也不能缺位失责,以党委的主体责任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
四、党委如何落实主体责任
(一)破除认识误区
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效。但要真正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还有大量艰苦的工作需要去做。其中,对主体责任认识上的诸多误区尤其需要高度警惕并坚决破除。
误区一,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没有抓手”。恰恰相反,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抓手”很多: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党委有组织部门在抓;加强党风廉政宣传工作,党委宣传部门责无旁贷;党委设专职副书记,就是要抓党的建设、抓党风廉政建设。党委总揽全局,各级各部门都是在党委的领导下工作,把压力层层传导、把责任层层分解,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怎么能说“没有抓手”?
误区二,党委是领导主体而不是工作主体。这话只说对一半。从过去的“全面领导责任”到现在的“主体责任”,内涵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也就是说,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不仅要进行领导,而且还要亲自做执行和推动的工作。这就十分清楚地表明,党委如果只是每年开个会、讲个话,“只挂帅不出征”,这远远不行;只重业务不抓党风、只看发展指标不抓惩治腐败,这远远不够。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自觉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职责,联系实际拿出具体措施,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做到领导有力、指挥有方,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误区三,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根据党章作出的制度安排。党章明确规定,纪委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协助”而不是代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但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领导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多数停留在一把手“开会讲个话、责任书签个字、支持纪检工作表个态”上。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纪委,却成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近些年,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领域越来越宽、内容越来越多,一些职责范围外的事成为分内事,逐渐形成了纪委“包打天下”的局面,结果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深化转观念、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目的就是要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以更好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所以,党委别再把党风廉政建设的事全推给纪委了,别再拿“要支持纪委工作”这样的简单表态来应付了。党风廉政建设本身就是党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党委自己的事,不能务虚,必须务实。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老老实实地承担起自己的主体责任,认认真真地抓作风建设、抓严明纪律、抓惩治腐败,这是各级党委的责任所系、使命所在。
误区四,重行政职务轻党内身份。在目前的体制下,许多行政领导尤其是行政一把手都有着党内职务和身份,但有的领导往往只重视自己的行政职务,除了讨论人事工作外,对党内职务有时就不是很在意。比如你称呼他某局长,他会答应,而称呼他某书记,他就可能不知道是在叫谁了。这很不正常。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这是对各级党组织的要求,也是对所有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作为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不管你的行政职务听起来如何“顺耳”,也必须始终牢记自己的党内职务,切实履行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误区五,集体负责往往人人无责。以往,党委负全面领导责任,没有落脚点,没有生动的责任追究的案例。中国有句话“法不责众”,集体责任,听上去很美,实际上成了模糊概念,真正出了事,往往谁也不负责任,集体负责成了一句空话。现在不同了,集体负责变成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而党委书记又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更有压力的是推出了“一案双查”制度,一旦单位出事,不但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一把手”、分管领导、纪委的相关责任,这样的倒逼机制,让每个党委成员必须绷紧责任之弦。
再回过头来看这几条,说是认识误区,其实倒也未必真是认识上的问题,因为道理很简单,各级党委不可能也不应该不明白。既然明白,如果还不落实,那就极有可能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能力不够不会抓,怕得罪人不愿抓,自身有鬼不敢抓。
历史上的郑板桥选择“难得糊涂”,可能有其苦衷。但我们的各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事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上,必须说明白话、干明白事、做明白人,把主体责任记在心里、扛在肩头、抓在手上,这是应有的政治责任,也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二)落实主体责任
明确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科学判断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对惩治和预防腐败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战略思考,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制度性安排。而落实主体责任,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义更为重大。党委的主体责任是由党委的领导地位和党委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体定位所决定的。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效。
一是抓好“牛鼻子”——认识主体责任。
牵牛怎么牵?最好的办法就是牵住牛鼻子。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党委主体责任就是要害,就是“牛鼻子”。如果党委不负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会落空。
什么是主体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而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就必须正确认识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怎么管、怎么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就是管党治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关系“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形势是好的,趋势也是向好的。但是,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比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迫切。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而落实主体责任是各级党委必须履行的政治担当。各级党委要深刻认识落实主体责任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忧患意识,坚守责任担当,决不能只重业务而不抓党风,只看发展指标而不抓惩治腐败,真正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来认识主体责任、担当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是分内责任。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章》总纲明确规定:各级党委要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整体推进包括反腐倡廉建设在内的“五位一体”党的建设,党委不抓谁抓?因此,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各级党委的分内之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责无旁贷。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理念,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努力让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蔚然成风。
主体责任是全面领导责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指出: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所谓全面领导责任,就是要求我们的工作职责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就延伸到哪里。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坚持“一岗双责”,既要抓好主管、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加强对主管、分管的单位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发现、督促纠正,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主体责任是直接责任。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而“执行”和“推动”不“直接”行吗?落实主体责任既要强化集体领导的责任,又要切实落实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做到党委“不松手”、党委书记“不甩手”、党委成员“不缩手”。
二是种好“责任田”——落实主体责任。
所谓种好“责任田”,就是对自己的“一亩三分地”真正负起责任来。种什么庄稼,什么时候种,什么时候收获,你要负起责任。长了稗草,你要割除;有了病虫害,你要防治。该施肥、该抗旱排涝的,要不误时节,这才是真正负起责任。当前,在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田”中,荒田、废田现象比较突出。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腐败案件;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贯彻、不部署、不落实或拒不办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大面积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下级党委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等等。种好“责任田”,要求我们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主体责任。
要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一方面,要完善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重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抓好纪检体制改革工作,全面落实“一个强化、两个为主、两个覆盖”。“一个强化”即推动党的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两个为主”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两个覆盖”即纪委派驻监督对党和国家机关全覆盖,巡视监督对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另一方面,要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融入各项改革的推进过程中。注重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对重要改革措施进行廉洁评估,避免出现制度真空,保障改革健康顺利进行。
要以制度建设为保障。要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搞好顶层设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是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中央惩防体系建设第二个五年规划,抓好责任分工和任务落实。对阶段性任务,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对持续性工作,结合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提高;对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充实的工作,及时探索推进。二是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作风建设已经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当前要着力推进由“不敢”的层面向“自觉”的层面转变,持之以恒抓好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坚决反对“四风”,强化激励约束和监督惩戒机制,完善考核办法,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三是完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建立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向上级党委、纪委述廉并接受评议制度,上级党委、纪委主要领导同志约谈下级党委、政府负责人制度。健全“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项目等具体事务的制度和末位表态制度,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要以“第一责任”为表率。在主体责任体系中,党委(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是关键。主体责任履行的成效如何,取决于“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书记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在履行“第一责任”中要亲自抓、主动抓、严格抓、经常抓,真正做到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亲自抓”,就是要像抓经济工作、干部工作那样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主动抓”,就是要打好主动仗、下好先手棋,不能事事等上级安排、依靠纪委的报告和建议,要组建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研究工作部署,该出手时就出手,不能等问题成堆才去抓、案件频发才去查。“严格抓”,就是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查处,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旗帜鲜明地支持、扎实有效地推动纪检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经常抓”,就是要坚持“常”、“长”二字,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推向深入。
要以敢于担当为根本。履行主体责任,必须讲党性、讲原则、讲正气,做到敢抓敢管、严抓严管,决不能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当“老好人”。要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及时“扯袖子”,甚至“大喝一声”,制止腐败问题于初萌。宁愿面对不理解、误解,甚至不当的怨恨、埋怨,也不愿看到同志出问题时的悔恨和高墙里忏悔的眼泪。对腐败问题要敢于“亮剑”,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一旦发现党员干部有违纪违法行为,决不能姑息迁就、麻木不仁,决不能护短遮丑、养痈遗患。
三是用好“撒手锏”——追究主体责任。
“撒手锏”,比喻最关键的时刻使出的最拿手的本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撒手锏”就是责任追究。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有权力、没责任,是治党管党的大忌,不追究责任,主体责任就会落空。
健全完整链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要抓好明责这个前提,进一步明确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具体内容,对每一个具体问题都要分清由谁负责、负什么样的责任,建立上下有机互动的责任体系,把主体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延伸到基层单位,形成上下贯通、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逐层分解责任,层层传导压力,责任到人、压力到人。要抓好考责这个关键,完善考核机制,改进考核方法,完善评价体系,把平时掌握的情况、巡视中发现的问题与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结合起来,综合考察、研判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要抓好追究这个保障,完善责任追究办法,增强问责、追责的刚性,在具体化、程序化、规范化上下功夫,严格依纪依法按程序追责,防止以问责代替法纪追究,使责任追究经得起历史检验。
落实“一案双查”。所谓“一案双查”,就是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解决的,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既倒查追究党委主体责任,也倒查追究纪委监督责任。如果一个地方和单位问题多多,主要领导即使自己是廉洁的,仍脱不了干系、脱不了主责,必然要被追责。
激励履行主责。在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清责任,善用“撒手锏”。对于出现的违纪问题,要弄清楚是领导干部主动发现并坚决查处的或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的,还是有失职渎职情节甚至故意掩盖、袒护违纪问题的。对那些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单位,不仅要“一票否决”,还要对单位领导进行追责。
(三)履行第一责任
党委书记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增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责任意识,紧紧抓住党委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一是党委的主体责任具有政治性,第一责任人必须敢抓敢管敢担当。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党委,第一责任人是党委书记。作为党委书记,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党性自觉、行动自觉,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切实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要完善“一把手”负总责的党风廉政制度体系,建立年初部署诺廉、年中督查践廉、年底交账评廉的绩效对账机制,层层传导压力、追踪问效,推动形成环环相扣的主体责任闭环效应。要严格执行向上报告制度,定期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汇报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和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主动接受上级党委、纪委的领导和监督。要建立健全重大腐败案件追责制度,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促使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二是党委的主体责任具有导向性,第一责任人必须率先垂范带好头。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得好,这个地方和单位的党风政风就好,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就好。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不仅要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践行者、推动者,更要当好廉洁从政的引领者、示范者。要种好“责任田”,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履职情况亲自汇报,为班子其他成员作好表率。要筑牢“防火墙”,严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特别是要对照理论理想、党章党纪、民心民声、先辈先进“四面镜子”,经常给自己画画像、洗洗脑,始终做到头脑清醒、脊梁挺直、干净干事。
三是党委的主体责任具有实践性,第一责任人必须守土尽责抓落实。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善于见微知著,从经济社会活动中找准廉政风险点,扎紧制约权力的“篱笆墙”,最大限度挤压“暗箱操作”和“潜规则”的空间。各级党委书记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首要责任,以抓铁有痕的决心、久久为功的韧劲,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政治生态。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在党委工作的突出位置,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之中,始终做到同考虑、同部署、同实施。特别是现在推进的许多改革,牵涉利益格局的调整,直接与经济利益有关。要把惩治预防腐败的要求体现到各项改革中,堵塞一切可能产生腐败的漏洞,以深化改革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水平,以党风廉政建设保障改革发展,形成廉洁清风与改革新风相互激荡的良好局面。
四是党委的主体责任具有整体性,第一责任人必须强化统筹促合力。党委的主体责任,体现在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五个方面。各级党委书记要把握落实主体责任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良性互动、共同发力。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一批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钉钉子”精神抓好作风建设,坚持不懈纠“四风”,建立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的长效机制。完善“两个为主”、“两个覆盖”的反腐败协调机制,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全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推进“四转”,使纪委聚焦中心任务,回归主责主业,集中力量做好反腐败工作。要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忠诚可靠、刚正不阿、自身过硬的反腐倡廉“铁军”。
五是党委的主体责任具有严肃性,第一责任人必须铁面肃纪不护短。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必须做到有纪必执、违纪必查。要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惩,对踩法纪“红线”、闯制度“雷区”的行为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落实干部提拔考核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确保遵守党纪没有“特区”,反腐执纪没有“禁区”,以制度的刚性约束力杜绝“破窗效应”。党委书记第一责任落实得好不好,最有说服力的评价标准是党员干部不出事、少出事。要牢记“严是爱,宽是害”的道理,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扯扯袖子、咬咬耳朵、打打招呼、敲敲警钟,防止小错酿成大祸。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当好人,看着自己的同志一步步滑下深渊,这样的领导干部不能称之为好人,党和人民也不需要这样的好人。要加强纪律教育,引导党员自觉用党章规范一言一行,严格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使讲规矩、守纪律成为党员干部的良好政治习惯。
五、纪委如何落实监督责任
纪委作为党内执纪监督专门机关,必须主动学习思考研究落实“两个责任”,特别是抓好监督责任的落实。只有把自己的监督责任全面履行好,才能保障党委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因此,必须“深化两种认识、狠抓三项举措、推动四个转变”。
(一)深化两种认识。
一是充分认识到纪委负监督责任是落实《党章》的要求。党章赋予纪委有“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并非是对纪委机关权力的削弱和异化,而是对《党章》的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和诠释,是纪委法定职责的本源回归。过去,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各级纪委做了一些大包大揽的事情,有的是直接参与进去,有的甚至亲力亲为。而且不少纪委书记还兼任着许多议事、协调机构的领导或成员,出现了不少“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情况,群众有意见,工作也不顺,效果很不好。现在,要求各级纪委要突出主业,承担监督责任,实际上就是给各级纪委“纠偏”、“减负”、“松绑”,让各级纪委将过去工作中“越位”的归位、“错位”的正位、“缺位”的到位,把过去“张开的十个指头”收拢、攥紧,形成拳头,集中解决当前的腐败问题和纪律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二是充分认识到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党委的主体责任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地位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基本方向。只有不断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不断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才能保障纪委监督责任的权威性,确保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发挥。纪委的监督责任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地位,明确纪委的执纪监督主责,确保纪委正确履行监督权力,全面提高监督能力,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实保障。一方面,要强调党委主体责任。同时,纪检监察机关也必须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牢牢把握“两个责任”的内涵和关系,既不能越俎代庖,以纪委的监督责任干扰党委的主体责任,也不能缺失责任,以党委的主体责任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要聚焦主业,突出主责,进一步推进纪委转观念、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发挥好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只有充分发挥纪委的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做好各项党内监督职责,才能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才能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最终保证党委的主体责任的有效履行。
(二)狠抓三项举措。
一是细化责任内容。要划清纪委与党委、与相关监督部门的责任,明确责任界限。要界定纪委系统内各级的责任。以纪检体制改革为契机,细化各级纪委、纪检组织的具体职责,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化、责任层级清晰化、责任链条无缝化。要建立纪委内设机构责任清单,防止责任交叉或出现责任真空地带。二是量化责任标准。围绕每年工作重心和每阶段工作重点,制定目标任务,逐项分解、量化、下达到各级监督主体,并科学划分纪委领导班子、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责任科室等责任主体之间的职责界限。明确工作标准、完成时限、保障措施及工作成果,并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签字背书等形式,推动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监督质量。同时,要健全纪委监督检查行为规范,对纪委开展监督检查的程序、范围、要求等进行明确界定,建立检查“底稿单”制度、“问题台账”制度,检查组负责人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对检查结果签字背书,作为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的依据。建立日常台帐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检查考核体系,对纪委各部门、各责任人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情况进行量化打分,纳入部门和个人综合考评,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兑现奖惩。制订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检查考核办法,实行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汇报履职情况的制度。三是硬化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落实责任的最有效手段。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明确每一个违纪违法案件必须倒查党风廉政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建立违纪违法案件随案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办法,上级纪委既要带头组织开展随案检查问责工作,又要对下级纪委开展随案检查问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逐案问责,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纪检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执纪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对履行监督职责的再监督制度,对履行监督责任不力,或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违纪处理明显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监督者也受监督,形成监督问责的闭环,真正让责任追究硬起来。
(三)推动四个转变。
一要提高认识转观念。正确理解认识纪委既要服从党委领导,又要相对独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的辩证关系,切实坚持好原则性与把握好灵活性;同时既要通过纪检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又不能直接参与具体社会事务,正确处理好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关系。二是强化主责转职能。要全面清理调整议事协调机构,不该牵头和参与的坚决不牵头参与,该退出的坚决退出,该取消的一律取消,把主要精力和工作重心放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三是开拓创新转方式。创新思路,优化流程,将科技手段运用于监督工作之中,更加高效地履行好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坚持问题导向,努力做到有疑点就有监督,有问题就有追责。坚持开门反腐,积极推行“电视问政”、“媒体问效”等工作方式,办好纪委门户官网、政务微博、公众微信,深化纪委“开放日”、“开门问计”等工作,提高纪委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四是提升形象转作风。纪检干部必须保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紧迫感,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在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面前敢于坚决斗争。严格监督管理,推进纪检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队伍内部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定性量纪权、执纪监督权的行使,严防纪检干部以公权办私事、徇私情、谋私利,坚决查处纪检干部违纪违规问题,严防“灯下黑”。
六、纪委如何加强对同级党委的监督
纪委监督的对象包括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委政府管辖的各职能部门,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党组织关系在本地的机关事业单位;下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然而,美好的政治愿景并不必然产生良好的治理效果。由于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领导体制机制环境等多方面原因,尽管已有相关制度授权和政策支持,但纪委在监督同级党委的问题上,普遍存在监督执行困难、监督力度不够和监督成效不明显等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为创新监督体制机制提供了新的契机。
(一)以推行权力清单为基础,健全党委权力运行机制
监督的前提是规范,将党委的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的轨道,是强化纪委同级监督的基础。
一是科学配置权力。依据党内法规和“三定”方案,厘清党委的职责和权力,划清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明确权力的边界,详列权力清单,明确每项权力的基本内容。根据权力清单,明确权力行使的条件、运行步骤、责任和监督,并合理分解权力和责任,将党委权力配置到具体的常委会成员,确保行使职权时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规定党委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具体事务,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的权力体系,强化常委会成员内部的相互制约和监督。二是公开晒权。以党务公开为抓手,着力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规范并公布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职权范围、运行边界、程序流程、违反情形,推进党务等各类信息公开,特别要推动党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和运行的公开。三是完善民主集中制。创新执行党内民主制度,完善“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对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作出决策。实行主要领导干部末位表态制度,常委会一把手在重大事项决策集体讨论时不提前表态和定调,在其他成员发表完意见后综合各方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经会议讨论后作出决策。探索实行党委常委会重大决策现场表决、现场计票、现场决定制度,挤压暗箱操作的空间。
(二)以改革纪检体制为契机,保障纪委监督权相对独立
同级监督的本质是权力对权力的制约,通过纪检体制的改革拓展纪委的权力资源,是强化同级监督的有效途径。纪检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强化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为同级监督提供了有效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
一是强化双重领导下的监督机制。根据《决定》制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落实“两为主”、“双报告”和“派驻机构改革”等创新举措,建立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听取一次下级纪委主要负责人直接汇报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制度,增强纪委监督能力。二是健全纪委对党委决策干预机制。明确纪委书记例行参加党委书记办公会和纪委副书记列席常委会会议,党委作出重要决策或出台重要政策,应事前与纪委通气,纪委认为存在重大纪律或廉政风险时,可按程序提出修正意见建议,党委应认真研究,如有必要,可暂缓表决。党委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在考察酝酿之初,应同步征求纪委意见,纪委有确凿证据认为不应提拔使用的可行使一票否决权。三是建立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涉案初步调查处理机制。探索改革纪委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监督和案件查办的模式,建立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涉案线索核查处理机制。试行党委常委会成员个人重大事项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向同级纪委备案,纪委可按程序进行核查。纪委根据相关线索发现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有违反党纪情形的,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可约谈相关常委会成员,保障纪委监督权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涉及同级党委主要领导的,可不经过本人直接报告上级纪委。
(三)以监督重大事项为重点,加强程序性监督
监督与管理相区别,不是简单的全覆盖,必须把握住监督重点,尤其是对同级党委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决策程序的合法性、民主性进行监督,增强针对性。
一是抓重大决策事项监督。从规范权力运行入手,明确界定党委“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范围,细化相关议事规则,规范流程,对重点监督事项实施全方位的监督。二是抓监督程序建设。健全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明确常委会议事决策事项的会前准备、会中讨论和会后检查程序,不搞临时动议;完善领导、专家、群众“三位一体”的科学决策机制。制定监督党委重大事项决策相关制度,明确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决策程序和纪委介入监督的程序。制定纪委对涉案党委常委会成员处置规则,最大限度赋予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权,保障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相对独立性。制定违反程序性规定的纪律处分规定,确保党委及其常委会成员都能按照程序行使权力。三是抓执行中的监督。将纪委的同级监督贯穿常委会决策的全过程,强化执行监督和过程监督。针对行政审批、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腐败高发领域,纪委按照有关监督程序和规定,对党委常委会的重大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具体分管的党委成员必须进行答复和解释。纪委通过一定形式,跟踪参与常委会决策前调研、咨询、论证、听证、评估等程序,强化对掌握审批权、市场监管权、项目资金分配权等权力高“含金量”职务和岗位的监督制约,在权力运行高风险节点上设防布控,建立源头治理的有效管控机制。
(四)以严肃问责追究为手段,强化监督实效
责任追究是同级监督的难点,也是强化监督的着力点。要确保同级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必须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决定》明确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要求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目前,相关的制度规定缺失或不落实,鲜有哪个地方、哪个部门的党委或纪委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而被追究责任的。要强化同级监督,必须树立正确的问责导向,构建刚性的问责机制,做到有权就有责、权责要统一。
一是严肃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对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常委会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主要领导责任。如果本地区本部门出现严重党风廉政问题,包括本级党委常委会成员出现了严重的党风廉政问题,党委都要承担主体责任,最后还要落实到党委主要领导承担主体责任。二是严格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好监督责任。要在上级纪委和本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党委主体责任追究和常委会成员问责制度,严肃责任追究。根据同级党委及其常委会成员涉案线索核实情况,该请示的请示,该上报的上报,需要问责的,可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如果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也要倒查并追究责任,问责纪委主要负责人。三是有序导入社会监督。纪委的同级监督,仍然是体制内的监督,难以彻底摆脱同体监督的局限性。纪检监察机关要搭建开放的监督平台,既要借用整合人大、政协等的监督力量,也要积极引导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社会监督资源,培育公共监督的客观精神和理性表达,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扩大监督的公信力。要确立社会监督的结果导向,将群众的监督诉求与党政机关的治理绩效相衔接,通过公开问责夯实纪委对同级监督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