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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加强房价监管 商住房售前要价格备案
发布时间:2007-04-08     作者:信息员     浏览数:2774   分享到:
   昨日,省物价局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我省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审批程序和作价办法,认真做好成本监审,按照利润不超过3%的原则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各级物价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中的价格监督检查,严禁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价部门核定的房价外擅自加收任何费用。凡未经物价部门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

  “两限”住房售价要公示 “

  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做好限套型、限房价住房的控制性销售价位管理工作。“两限”住房控制性销售价位由物价、建设、国土等部门依据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和低于市场商品房价格10%的原则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并写入招标文件。公示“两限”住房房价时,应同时公示周边楼盘的销售价格和“两限”普通商品住房控制性销售价位的测算依据。加强对选择建设两限住房开发商前期所进行的土地拍卖和建房竞价的全程监督。

  住房售前要价格备案

  各地物价部门要会同房地产部门认真做好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根据当地商品住房社会平均建设成本、管理费用等因素,提出不同地段、不同类型的商品住房参考价建议。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引导开发建设单位合理制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尽快建立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公示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商品住房销售之前到当地物价部门进行价格备案,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及不同楼层的累进加价率应在物价部门的价格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