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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
西安严禁党员干部操办参加 “庆功宴”“谢师宴”“升学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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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盯“节点”不放松 咬耳扯袖敲警钟 西安严禁党员干部操办和参加 “庆功宴”“谢师宴”“升学宴” (2016年8月12日) 日前,西安市纪委发出通知,严禁党员干部操办和参加“庆功宴”“谢师宴”和“升学宴”。对广大群众举报和在纪律审查工作中发现的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公开通报曝光。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目前,随着2016年高考、中考录取工作的全面展开,为进一步使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驰而不息地纠正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不正之风,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和参加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建设进一步好转,西安市纪委紧盯这一特殊的时间“节点”,专门就严禁党员干部操办和参加“庆功宴”“谢师宴”“升学宴”发出通知,旨在紧盯“节点”不放松,咬耳扯袖敲警钟,防止出现问题。 西安市纪委强调,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严禁举办“庆功宴”,严禁党员干部本人或以配偶、其他亲属名义,分批次、分地点操办 “谢师宴”“升学宴”。严禁党员干部借子女升学之机收受下属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贵重物品。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落实通知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抵制操办或参加“庆功宴”“升学宴”“谢师宴”和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大力倡导文明、节俭、廉洁的庆贺、感恩方式,要通过多种形式劝诫亲朋好友不举办此类宴席,营造健康、文明、向上的社会风气。 西安市纪委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进一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改进工作方式,对广大群众举报和工作中发现的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公开通报曝光。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工作人员特别是毕业班教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广大教职工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不操办、不参加“谢师宴”“升学宴”,不接受学生家长的礼金和贵重礼物,自觉净化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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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
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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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2016年7月19日) 王岐山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习近平总书记把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凝练为6个字:忠诚干净担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权力与义务、责任与担当对应统一起来,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党中央制定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重要的制度笼子。执行好问责条例,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重大政治意义。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强化责任担当。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体现在党自身就是理想信念宗旨的坚定性;体现在治国理政就是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科学性、实践性。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关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必须不折不扣、坚定不移,决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和动摇。中央巡视省区市、中央部委和中央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发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以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错误方式应对。有的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更有甚者索性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变成标语和口号、不贯彻不落实,有的贯彻执行不力,有的在贯彻中走样。群众听到党中央为民务实的政策无不为之高兴,但由于有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尽责,致使党的好政策得不到落实,人民群众就没有获得感。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仅要听表态、更要见行动,看是否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实事求是、求真务实,见诸行动、落到实处。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以强有力的问责督促责任落实,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保证。透过现象看本质,当前之所以产生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归其根本在于一些党的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把两者分离开来,甚至只想要权力、不愿担责任。一些党组织党内政治生活失去原则性和战斗性,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愿得罪人,基本不开展批评,即便批评也是抽象空洞的,包装了再包装,致使批评失去了锋芒,成为无的放矢。对共产党人来说,没有离开责任的权力,党和人民赋予权力时,更是压上了责任,就要有与之相匹配的责任担当。我们党95年的历史证明,担当精神是共产党人的魂,是脊梁精神。革命战争年代,担当就是为民族独立和解放抛头颅洒热血,前赴后继,在所不辞;在今天,担当就是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对党和人民负责、为党和人民担责。立足当前,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释放强烈政治信号: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要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强化政治责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管党治党不严,损害党的形象,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妨碍党的政治纲领和执政使命的实现,就要追究其在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中的领导责任。现行党内法规中有100多部包含问责内容,但是对事故事件的党政问责规定多,对党的建设缺失、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的问责规定少。问责条例把党章规定细化具体化,对现行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进行梳理、提炼、归纳、总结,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概括问责事项,明确提出与党的领导对应的政治责任,目的是使领导干部警醒起来,履好职尽好责,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 突出主体责任,聚焦“关键少数”。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管理和监督,分工负责就要有问责。条例把问责的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既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包括组织、宣传等党的工作部门,体现了细化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实践证明,哪个地区或部门有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勇于负责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党的领导就坚强有力,就能联系实际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问责条例突出问责重点,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体现了权力与责任对等,为各级党组织强化问责提供基本遵循。 突出党规特色,唤醒党的意识。问责条例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借鉴了制定廉洁自律准则的好经验,高度凝练、简便易行;实现纪法分开,运用党言党语,突出党内规则特色,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创造了多种责任追究的方式方法。问责条例总结历史和实践经验,对现行各类规定中10多种问责方式进行整合规范,规定对党组织问责采取检查、通报、改组等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无论是日常的批评提醒,还是给予纪律处分,都体现着党组织的政治坚定性,检验着把握政策的水平,最终目的是让党的领导干部受到警示,增强担当精神,肩负起管党治党责任,自觉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下去。 制定规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新实践的开启。制度创新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要把握现阶段的形势、任务和挑战,找准正确方向,抓住主要矛盾,使实践探索与制定规则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制定问责条例的方向,就是重点解决不担当、乱担当问题,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传导下去。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不能把亟待破解的难题淹没在大量制度条文中,也不能把重要的政治信号变成学术研讨,导致制度迟迟出不了台、贻误了时机。要重视制度建设,但也要避免落入“制度陷阱”。制度只有与具体实践相结合,不断与时俱进,其所蕴含的力量才能充分释放。问责条例兼顾必要和可行,做不到的宁可不写,写上的就要管用,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可执行性。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关键在人。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担当精神看齐,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党章党规党纪是面向全党的,上至中央、下至基层,各级党组织都必须贯彻执行。各级党委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联系实际、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手电筒对着自己照,不能只对着下级说事。一个案例胜过一打纲领,实践中勇于担当是第一位的。要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敢于较真碰硬,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不能有效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害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四风”问题仍然突出的,对巡视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腐败问题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都要严肃问责,一级抓一级,增强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纪委要把自己的职责摆进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是党章规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任务之一。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把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概括为监督执纪问责,这六个字是纪委职责所在、使命所然,失职失责更要严肃问责。对纪检机关监督责任缺失、“探头”作用没有发挥,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该去问责而不问责的;对纪检干部严重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就要问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责。要制定有效管用、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责任追究情况要定期报告,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让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中央纪委和省级纪委每年都要盘点问责情况,决不能将制度束之高阁。 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这昭示着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要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真正使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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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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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解读: 本条规定了“目的和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而深化为全面从严治党,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方向,总结实践经验,健全问责机制,扎紧问责的制度笼子。颁布实施《条例》,就是要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解读: 本条规定了“指导思想”。党章总纲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开展党的问责工作,必须以此为指导。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指明了党的问责工作的方向,必须贯彻到问责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四个全面”是我们党引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战略布局。加强党的领导是根本目的,加强党的建设是根本途径,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障。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问责工作的核心思想。通过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一方面要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另一方面要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依规依纪开展问责。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问责工作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规定的归纳提炼,是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未作重复,在实践中仍然依照这些法规执行。党的问责工作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实事求是是党的问责工作一贯坚持的原则。要坚持求真务实,是哪一级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不应当问责的就决不能追究责任,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条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作为一条重要原则明确下来,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细化具体化,体现了我们党强化责任追究的坚定意志。在问责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讲话中指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日常工作中发现了问题就要真管真严。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在问责工作中,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通过强化问责,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四)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管党治党不能有权力无责任。每一级党组织都有自己的责任,这个责任不能替代。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靠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来支撑,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分级负责原则,层层传导压力。党中央从中央部委和省一级抓起,把责任让党委(党组)书记扛上。省委书记再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市委书记,市委书记压给县委书记,一直压到基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这是落实“两个责任”的成功经验,也是压实问责责任的必由之路。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主体和对象”。根据本条规定,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追究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对于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责任划分”。在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必须分清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责任。根据《条例》规定,领导班子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不管是党组织还是党的领导干部,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就得有多大的担当,不担当、乱担当就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情形”。党章第42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这是党章对问责情形作出的重要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在监督执纪问责实践中深化了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深刻体会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集中体现为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必须毫不动摇地贯穿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坚持党的领导关键在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当前,人民群众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和廉洁问题反映最突出,必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巩固党的执政之基。党的建设有着丰富的内涵,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不是全部。”这一体会写入了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党中央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现实需要出发,遵循党章规定,总结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在《条例》中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其中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方式”。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规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主要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决定”。根据《条例》规定,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有权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明确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通报、诫勉的决定权,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权,这就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执行”。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向该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应当向该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为做好衔接,便于组织部门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并按要求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写出书面检讨,在有关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解读: 本条规定了“终身问责”。《条例》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原则,确立了“终身问责”制度,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实行责任制,而且要终身追究”等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要求的具体体现,也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的精神一脉相承,是我们党作出的政治宣誓。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解读: 本条规定了“授权规定”。《条例》从中央的角度提出了原则性、方向性要求,对其他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不重复、不替代,为各级党组织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留下空间,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只有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把问责事项、方式、程序具体化,才能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解读: 本条规定了“解释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条例》的解释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施行日期和法规效力”。《条例》是关于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囊括而不替代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问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他有关问责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这是由《条例》在问责法规中的地位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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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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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6年7月8日)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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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
集团公司举办《准则》《条例》学习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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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通讯员 张选顺)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理解,并强化在实际工作中的贯彻落实,6月30日上午,集团纪委在西安市廉政教育培训基地举办《准则》、《条例》学习讲座。集团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贾长舜,集团公司领导牛跃进、宫蒲玲、祝社宁、胡炘、李军利、张彦峰、齐昱、张越,集团各部及各直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各支部纪检委员共100余人参加了学习。 本次讲座特邀西安市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董明炎同志主讲。董主任结合自身二十多年的纪律审查工作经验,对《准则》和《条例》进行了全面解读,并根据国企实际和典型案例,就党员领导干部如何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准则》、《条例》做了深入浅出、形象生动的讲解剖析。 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牛跃进主持讲座时强调,贯彻实施好《准则》、《条例》,对于集团公司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为创建“国内一流知名企业”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集团纪委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将《准则》、《条例》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全面落实到工作、学习和生活当中,使全面从严治党在集团公司落地生根,不断推动国企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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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
“四种形态”,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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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一个都不能少 “四种形态”提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高压态势减弱?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是不是对违纪干部重罪轻罚、高举轻放?抓早抓小,是不是代表纪检监察工作轻松了?实际上,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的误读,“四种形态”着眼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个方面有机统一,相互关联,实践中必须全面把握,才能够达到良好效果。 “抓小”意味“放大”? “抓小”不能“放大”,反腐高压不减 【案例】 2015年2月,广东某市纪委收到群众举报市监察局副局长李荣(化名)公款吃喝、收受礼品等顶风违纪问题。在市纪委函询核实问题时,李与相关人员均予以否认。该事件被网络曝光后,李与相关人员再次串供,应对组织审查。同年8月,广东省纪委查实李荣违规接受公务宴请、收受礼金礼品问题,并在组织函询期间未如实向组织报告,串供隐瞒事实真相,情节严重。最终,省纪委决定对李荣予以立案检查,对其采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处分。 对干部问题“抓小”,并不意味着“放大”。对重处分占“少数”、立案审查占“极极少数”的强调,并不意味着纪委不查大案,也不意味着将对干部出现的严重问题高举轻放。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如果运用函询没有达到良好效果,并存在严重违纪问题时,纪检监察机关将毫不手软使用更加严厉的纪律戒尺。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指出,“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实际上,“四种形态”的实施,是关口前移,尤其是第一种形态,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将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在法律“红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旨在拦截党员干部从违纪走向违法,避免“好同志”沦为“阶下囚”,并不是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节奏。 以广东为例,数据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受理与审结的案件数均连年攀升。2014年受理的案件数增长了82.2%,其中审理厅级干部人数比2013年增长165%;2015年受理案件数比2014年增长了162%,其中审结厅级干部人数比2014年增长167%。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是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是以前不管的现在管了,以前放松的现在收紧了。”广东省纪委副书记王衍诗说。 4月16日,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越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4月18日,广东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刘志庚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4月21日,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原副主任、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原副主任龚清概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5月12日,外交部原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兼礼宾司司长张昆生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一个多月以来,一个个“大老虎”被查处再次表明,反腐高压态势不减,强度不降,任何人违法乱纪都不要寄希望于侥幸逃脱或重罪轻罚。 批评教育可以代替硬处理? 不能割裂“四种形态”,需综合把握运用、对症下药 【案例】 今年1月29日,中央纪委公布了2015年给予十名中管干部党纪重处分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情况,这些干部因严重违纪,有五人被开除党籍,降为科员或副处级非领导职务;有四人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降为正处或副厅级非领导职务……2月5日,中央纪委又公布了四川省省委原副书记、省长魏宏和湖北省委原常委、组织部长贺家铁因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两人分别被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和正厅级非领导职务。 “老虎”究竟是怎么长大的?为什么有的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就是“阶下囚”?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在中纪委官网接受访谈时表示,从这些年日常的执纪审理工作中,常常发现不少“老虎”是一路腐败、一路带病提拔过来的。在干部监督上,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习惯于把防线只设置在反腐败上;相当一部分纪委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把法律当尺子,把监督执纪退到法律的“红线”。 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明党的纪律,可以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这就好比医生给病人看病,也得视病情轻重来对症治疗:头疼脑热、感冒咳嗽就开点常用药;高烧不退、炎症严重再使用抗生素;长了良性肿瘤、组织增生要做手术摘除……这就要求对“四种形态”综合运用把握,决不能只强调某一种形态,忽略了其他形态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纪委“三转”的改革深化,大多数纪检干部过去以办大案为英雄的理念逐渐得以转变。吉林2015年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共谈话函询591人;江苏防止小错拖成大错,今年以来共谈话函询省管干部163人;湖南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今年1至3月共开展谈话函询434人次,同比增长675%……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理念逐渐贯穿于各级纪检机关监督执纪过程中。 在转变片面抓大案的同时,也要防止片面偏向某一种形态。有的地方在监督执纪过程中,以批评教育软处理代替纪律硬处理。比如,有地方党委书记收到反映干部问题线索后,直接对干部进行谈话提醒,根据谈话效果及干部态度来判断问题线索是否属实,事后并不对线索及干部反馈进行核实,这就容易造成线索遗漏。此外,有的地方在利用函询要求干部说明有关情况时,并不进行全面核查,有的采取抽查方式,有的甚至只是作为依据暂存起来。因此,既要重视运用好第一种形态,把问题消化在萌芽状态,使严重违纪的干部越来越少,也要充分发挥后面三种形态的威慑和后盾作用,对严重违纪的腐败行为坚持零容忍。 运用第一种形态最简单? 警惕“容易论”,提高能力担当 【案例】 今年2月23日,经过江西宜春市纪委初核之后,市纪委副书记对某县政协副主席张朝(化名)就违规放贷、投资入股旅游地产问题进行诫勉谈话。起初,张朝一直不敢直面问题,含糊其辞,认为交代自己存在的问题就是“自断前程”。后来在市纪委副书记中肯的开导下,张朝慢慢意识到这样的诫勉谈话是“组织在帮助我、关心我,在咬我的耳朵,让我出出汗,扯住我的袖子,要我及时收手”。最终,他放下心理包袱,直面问题。谈话之后,市纪委就其他反映不属实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正名,没有影响张朝提拔进步。张朝感慨万分:“若不是市纪委的同志帮助我及时收手,怕是我会依然侥幸下去,必定酿成大错。” 运用把握好“四种形态”并非易事,尤其是第一种形态,如上述案例,如何让被谈话人放下心理包袱,直面问题,又能让其充分认识到这是组织的关爱,考验着谈话主体的能力以及对政策法规的把握。 “谈话函询与执纪审查中的谈话不一样,后者往往已掌握大量违纪证据,需要攻破的仅仅是心理防线,而谈话函询掌握的往往只是一般性的问题线索。因此在谈话处置问题线索时,就需要根据现场情况随机应变、更加耐心做好对方的思想工作。”一位纪检干部说道。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指出: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要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从运用“四种形态”的实践来看,确实如全会所指出,责任、力度和难度都在上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味着面向全体党员、干部和党组织,涉及更多监督内容,但凡党规党纪规范所涉及的事项都应纳入“四种形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量大幅增加。 同时,对于问题线索,什么情况下运用第一种形态,什么情况下运用后面三种形态,都考验着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和能力。有的地方已经进行制度性探索,如广东清远市正在制定《清远市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列出39种谈话提醒情形,给运用第一种形态提供明确依据。 因此,运用好“四种形态”要结合纪委“三转”的不断深化,在实践中把握好政策,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各级党委也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尤其是运用好第一种形态不只是纪委的事,更是党委的责任,只有如此,才能够齐心合力,将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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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
言行一致是对党忠诚老实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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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行一致是对党忠诚老实的重要体现 【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两面人”,无论在社会上,还是在党内,都是被人鄙弃的对象。 “两面人”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如苏荣、王敏、卢子跃等,说一套做一套、表面一套背后一套、台上一套台下一套,亵渎组织威信、伤害群众感情、污染政治生态。 党章规定,党员要“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两面人”的实质,恰恰是言行不一、表里不一、心口不一,阳奉阴违,对党失去忠诚的政治品质。虽然典型的“两面人”在党内只是极极少数,但其危害应引起足够警惕。每一名党员都应该以党章为镜,对照党的纪律、群众期盼、先进典型,对照改进作风要求,看一看自己是否存在言行不一的问题,是不是有“两面人”的苗头和倾向。 邓小平同志曾强调:“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这是一个共产党员的起码标准。”对于党员来说,入了党的门,就是党的人,对党忠诚老实是应有的觉悟。但从当前实际情况看,有的党员干部嘴上说遵守各项纪律,但外出该报备不报备,干了什么、去了哪里,谁都不知道;有的对组织不襟怀坦白、遮遮掩掩;有的见风使舵、巧言令色,“逢人且说三分话,未可全抛一片心”……不少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有个误区,认为只要没贪没腐,说点虚话、做点虚功不是什么大问题,无关大碍。此类现象果真是“小事”吗? 天下至德,莫大于忠。在看似一些“小问题”上心口不一,反映的是党章意识薄弱、纪律和规矩意识不强,本质上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如果不给予重视、不及时改正,久而久之就可能成为“两面人”、背离党章要求,丧失作为一名党员的条件。 能否做到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非但不是小事,而是关系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事业兴衰的大问题。党员干部对党忠诚老实,党就能保持团结统一,就有凝聚力、战斗力;言行一致、知行合一,开展工作就更有说服力,就能更好地带动人民群众,凝神聚力共同推动改革发展。 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不是大而化之的总体印象,而是明确具体的时时事事。从八小时之内到日常家居生活,从树立“四个意识”、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到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组织老实交代问题,等等,都要做到坦坦荡荡、老老实实、实实在在。 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也是明确的纪律要求。《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有些行为根据情节、性质,还属于政治纪律的约束、惩戒的范围。如周本顺、余远辉等,一边信誓旦旦大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一边“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严重违反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最终把自己装了进去。 人之忠也,犹鱼之有渊。党员干部面对组织和群众,是牢记自己党员身份,襟怀坦白、言行一致,还是言不由衷、心口不一,欺上瞒下、阳奉阴违,甚至当内心惶惶的“两面人”?这道选择题应该不难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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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
集团公司召开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 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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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召开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 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 本刊讯(通讯员 张鑫) 3月25日,集团公司召开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会议。集团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贾长舜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集团公司领导牛跃进、宫蒲玲、祝社宁、胡炘、李军利、俞向前、张彦峰、齐昱、李维东、李炳茂、张越出席会议。集团党委委员,各部、各公司负责人,各支部书记,各支部纪检委员参加了会议。会议还邀请高新区纪工委有关领导到会指导并讲话。 会上,胡炘传达了市纪委3月24日电视电话会议和高新区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大会精神。牛跃进总结了集团公司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安排部署了2016年纪检监察工作。会议还集中组织学习了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 贾长舜就做好集团公司2016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三点要求,第一,要认清形势、抓主业,全面落实集团党委和各基层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第二,要把准趋势、严执纪,全面加强集团纪委和各支部纪检委员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第三,要聚集优势、勇担当,全面履行集团各级班子和党员干部廉而有为的发展责任。 贾长舜强调,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有机结合、有效融合,做到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既要扑下身子、全力以赴促发展,更要廉洁自律、干干净净干事业,确保圆满完成2016年各项目标任务,确保“十三五”开好局、起好步,为集团公司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上,集团纪委还向各支部发放了《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等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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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
中纪委解读”怎样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才不算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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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法规室权威答疑: 怎样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才不算违规?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 怎样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才不算违规? 关于“不能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建议对婚丧嫁娶、宴请的规模及收送礼金奠仪的金额制定明确标准,还建议执行时尊重少数民族民风民俗,不应“一刀切”。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是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分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本条是在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将原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重在强调,除利用职权以外,利用职务所形成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也是禁止的,以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对原第二款未作修改。 其次,本条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的三类违纪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一是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此类行为无论是否大操大办,也无论是否收送礼金,只要该婚丧喜庆事宜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的,如: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较大规模或者多次请客等形式,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收取较大数额礼金。三是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如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的,或者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等等。 应当指出,禁止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并不是禁止传统民俗。只要注意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注意可能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影响,搞简朴、正常的婚丧喜庆事宜,一样体现传统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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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
十二届市纪委六次全会会议精神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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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市纪委六次全会会议精神要点 (2016年3月4日) 2月25日上午,中共西安市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召开。全会审议通过了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杨鑫代表市纪委常委会所作的题为——《聚焦主业,挺纪在前, 扎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使命》的工作报告。 当天下午,高新区组织委领导和各部门、中心、园区管办,以及集团领导班子成员观看了会议录像;3月2日上午,纪工委召开会议要求深入传达学习市委和市纪委全会精神。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们集中学习会议要点: 一、全会指出,2016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深入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六次全会和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深化标本兼治,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制度建设,强化党内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持之以恒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 二、全会要求,全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要着力做好七项工作: 一是,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纪律规矩的刚性约束 把政治纪律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 围绕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和“品质西安”建设各项部署要求的贯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着力营造良好的从政环境和发展环境。 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 认真落实中央颁布的党内法规制度,巩固深化省纪委推行的一系列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推进制度创新,总结推广基层在落实准则、条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 二是,要持续传导压力,推进“两个责任”落实 进一步巩固落实主体责任成果,完善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链条,确保压力传导不衰减、责任落实不虚化。 要坚持“一案双查”,严格责任追究,使问责成为常态。 三是,要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提升监督、执纪、问责效果 抓紧完成市纪委向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全覆盖,指导各区县、开发区进一步规范派驻机构工作。 坚持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相结合,巡视监督和派驻监督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巡视密度、频度和力度,扩大巡视工作覆盖面。 认真落实“两个为主”,出台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区县、市属国企和院校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四是,要抓巩固、抓深化,让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 紧盯年节假期,看住“关键少数”,坚持开展明察暗访、查处、追责、曝光,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密切注意不正之风新动向、新表现,查找隐形变异的“四风”,越往后执纪越严。 强化问责追究。各级党组织要把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作为改进作风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大党风党纪宣传教育力度。 要加强干部家风建设,注重家庭廉洁文化培育,促进党风、民风持续向上、向善。 五是,要持续加大力度,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 坚持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突出惩治重点,将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而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作为重中之重。 突出执纪特色,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及时分类处置,一般性问题要与本人见面,谈话提醒、函询核实,让党员干部相信组织、忠诚组织,把问题主动向组织讲清楚。 注重教育、保护、挽救干部,坚持正确的执纪导向,牢固树立“惩治腐败是成绩,为干部澄清是非、消除影响也是成绩”的理念,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明知故犯、无意过失与违纪违法、探索实践与有规不依的界限,积极为干部澄清是非,坚决打击诬告陷害行为,真正为担当者担当、为干事者撑腰。 六是,要坚决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断提高群众获得感 紧紧围绕稳增长、促发展持续发力,紧盯与群众联系密切、权力集中的岗位和人员,严肃查处破坏投资环境、干扰项目建设、侵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 严肃查处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等问题。对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顶风违纪行为查纠不严,甚至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要严肃追究问责,坚决遏制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七是,要“严”字当头,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实践“四种形态”,持续深化“三转”。 做好纪委换届工作,把政治强、作风硬、德才兼备、敢于担当的干部选拔进纪委领导班子。 发挥干部监督机构作用,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对执纪违纪、以案谋私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不作为、不善为的,要批评教育、组织调整,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问责,以铁的纪律打造忠诚于党、让人民放心的纪检监察队伍。 三、全会号召,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省纪委和市委坚强领导下,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为实现全面小康、加快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