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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支部和支部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1-11-01     作者:信息员     浏览数:2742   分享到:
  党的支部
  党的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的一级组织。党支部的设立有三种情况 :一是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又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设立党支部。二是正式党员不足3人,不具备单独成立党支部条件的基层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 支部。三是外出执行临时性任务,或短期外出务工经商,或参加短期学习、会议,或被抽调参加某一个临时机构的工作,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均可成立临时党支部。党支部执行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
  党的支部委员会
  党的支部委员会,简称支委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十五大党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村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某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休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按照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结合支部实际,开展各项工作。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对支部全体党员负责,应将自己的工作情况定期向支部大会做出报告,接受支部全体党员的批评、监督。
  支部委员会改选时,也办须向支部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报告人通常是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有时也可以是支部委员。
  党支部委员会的人数,应根据党员人数多少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由 3 至7人组成为宜。委员人数少的可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委员人数较多的,还可增设副书记和其他委员;不足10名党员的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书记1名,必要时还可增选副书记1名。
  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