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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多部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新法规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08-01-05     作者:信息员     浏览数:2505   分享到:

  2008年1月1日起,多部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新法规正式实施。这些法规的实施使企业的经营行为职工的权益更加有法可依、更有保障,对市场环境的健全和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要点:《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实现了“两税合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对于很多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率不但从原来的33%降到了25%,和外资企业享受一样的税率,而且中小企业和微利企业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将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同时,对各个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扣除比例等关键问题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特别是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有利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2、《劳动合同法》
  要点: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连续工作满10年”等三种法定情形下,劳动者可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书面合同的,除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外,还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说,《劳动合同法》承袭《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助于劳动关系双方平衡、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严格界定出资培训并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赋予工会组织的更大的职能和权利”等都是这部法律的亮点。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将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关系双方达到平衡,对于劳动关系整体的稳定和建设和谐社会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要点:清明、端午、中秋被增设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公民放假的节日从之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样一来,将出现法定节假日与周末连休三天的小长假、黄金周和职工个人带薪休假并存的新局面。
4、《城乡规划法》
  要点:《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虽一字之差,却大有不同。与旧法相比,新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5、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要点:条例主要作了4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了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二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四是加强了征收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